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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8 年第 71 条);“关键数据”是指部长根据第 53 条宣布对保护共和国国家安全或公民经济和社会福祉具有重要意义的数据;“关键数据库”是指可以访问、复制或提取的电子形式的关键数据集合;“关键数据库管理员”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关键数据库的人员;

《电子通信和交易法》[2002 年第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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